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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远离虚拟货币

imtoken版本怎么看 2023-01-17 07:35:02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乌克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商品。常见的有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狗狗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应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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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购买和作为中央对手方销售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证、未经授权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经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禁一切活动,依法坚决取缔。从事相关金融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将威胁国家和个人数据安全,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并可能引发能源安全等多方面风险,网络安全、金融安全、违法违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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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

10月8日,江苏省交通管理局网站公告,近日全面调查全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发现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到136.77Mbps。用于“挖矿”的互联网 IP 地址总数为 4502 个,消耗超过 10PH/s 的计算资源和 260,000 kWh/天的能源。据了解,1万度电大约是3000户家庭一天的用电量,26万度电一天至少可以供应7万户家庭用电。

案例二:

一位虚拟货币“矿工”坦言,随着比特币被开采的越来越少,运营虚拟货币“矿工”将面临更高的资金投入和更长的回报期。过去购买了几十个或几百个“矿工”,但现在有数千个。一些“矿井”每天消耗数百万千瓦时的电力,许多直接使用水电站的电力。一位“矿主”称,他在西南某地的“矿”一年用电量相当于三个城市一年用电量的总和。

案例3:

某视频制作公司的后期编辑洪某将自己3层楼的小楼顶楼改造成了虚拟货币“矿场”,并陆续添加了50多台电脑设备进行“挖矿”。10月中旬,月用电量3.5万千瓦时,远超普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量。洪先生表示,在被列为异常用电者之前,他平均每月能挖3个以太币左右,每月电费2万多元。包括设备的投入,他基本是收支平衡,没有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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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剑桥大学另类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用电量约为 149.37 太瓦时。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马来西亚、乌克兰和瑞典的用电量,与用电量排名第25位的越南非常接近。

案例4:

A公司支付B公司1000万元,委托B公司购买“矿机”设备,代其进行“挖矿”。B公司向A公司支付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未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任何收入。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交付280个比特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较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目标碳峰值和碳中和。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风险突出,不利于社会公益。因此,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裁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危害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乌克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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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

魏某等人向海外散户募集资金,与张某等人共同投资XIN币(虚拟货币)创建和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但张某等人删除了自己的私钥,产生了虚拟货币双方投资造成永久性损失,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张某等人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90万元。

法院认为,魏某等人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是从海外散户那里收取的。这种募捐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募资行为。他们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命令。通过非法募集的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案例二:

今年1月,周先生以50万元资金进入虚拟货币投资圈,几个月内账面资金冲到300万元。最近,比特币一次又一次暴跌。最严重的时候,他每隔几分钟就要面临几万元的损失。不愿缩资的周先生,拼命想加杠杆,想寻底。没想到,比特币再次暴跌并引发清算,300万元迅速“蒸发”。

五、对虚拟货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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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分认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提高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木马病毒攻击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

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识别身份信息,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及时注销长期闲置的银行账户。珍惜个人支付工具,不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将其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提现、买卖关联交易充值码、划转关联交易资金。防止非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3

高度警惕各类承诺高收益、只涨不跌的虚拟货币,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4

及时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供稿: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