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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特币为担保借款引发借款纠纷? 质押权是否成立? 法院是这样判的!

imtoken版本怎么看 2023-08-13 05:07:13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本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

白某将持有的70个比特币质押给顾某,获得200万元贷款。 借款合同到期后,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履行质押,归还超出借款部分的比特币。 提起反诉,要求白某返还出售比特币还款后剩余的比特币……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请求行使比特币质押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确认质押不成立,顾、白的要求将不予支持。 白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以比特币为抵押借款

合同到期后余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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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顾某与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顾某借给白某200万元,贷款期限11个月,贷款利息50万元,贷款担保70个比特币。币将从白转账到顾某指定的地址,币值按每枚5万元计算,即质押70个比特币,共计350万元。 合约履行期间,若比特币价值高于75000元/枚,顾某可在留足相当于350万元的比特币用于抵押担保后,出售部分比特币,双方各得50%。收益。 双方约定,白某履行上述还款及利息后,合同到期时,若质押比特币价值高于350万元,则本金350万元全部返还给白某,且所得款项将由双方分别支付。 获得50%,如果质押的比特币价值小于等于350万元,全部退还给白。

同日,有财科技有限公司与歌华网络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有财科技公司向歌华网络公司借款300万元。 贷款期限为10个月,贷款担保人为白某。 担保人无条件代其偿还有财科技公司的借款。

有财科技公司先后向歌华网络公司转账300万元,顾某向白某转账200万元法院能查到比特币账户吗,白某按照约定将70个比特币转入顾某指定的收币地址。 歌华网络公司到期无力偿还300万元本金,白某与顾某协商出售部分比特币偿还先到期的300万元贷款本金,于是顾某将31枚比特币转给白某某。 售出26.95个比特币后法院能查到比特币账户吗,白某归还了300万元的贷款本金。 2020年12月,白某200万元贷款到期后,顾某通过微信给白某发了一份计算表,认为扣除白某所欠本息后,白某转入的70个比特币只剩下1.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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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白某明确告知顾某行使质押权,但顾某无视白某的要求。 从2021年1月5日到1月13日,比特币的价值为每币19.49万元到27.0556万元。 顾所拥有的39个比特币的市值已经远远超过了白所欠的债务,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顾将多出的部分归还给白。

顾某认为,他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白某支付了31个比特币,并要求白某当天将500万元贷款中的300万元变卖并偿还。 白只卖掉了26.95个比特币就完成了300万元的还款,他要把剩下的比特币还给顾,继续质押。 2020年12月10日,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 次日,顾某通过微信行使质押权,将结算清单发给白某。 白懒于对账,用各种理由推诿。 当天结算后,白某应给顾某2.5502个比特币方可解除借款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白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遂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白某返还2.5502比特币并支付违约金。

因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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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质押不成立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对于涉案质押权是否成立,因涉案质押标的物为比特币,根据《人民银行中国、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因此,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入作为中央对手方出售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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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以比特币作为质押物,实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可以作为债务履约保证进行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国家宏观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 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 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以比特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上“物权法定类型”的原则,质权不成立。

综上,白某请求顾某对转入顾某账户的39枚比特币行使质押权、折价偿还本息、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也没有支持顾某要求白某归还2.5502比特币的请求。

白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所谓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利益。 那么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本质上是承认比特币变相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和使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审法院认定质权不成立。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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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表 >>> 什么是质押?

所谓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付款时,享有优先受偿变卖动产价款的权利或者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让占有权而规定的权利。免除其债务。 质押要求占有质押财产,这是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在质权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以债权作担保的财产称为质押财产,又称质押或质押。

可以质押的财产是动产。 房地产不得质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